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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範本


     

    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學員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探索遊學情報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乙雙方同意就辦理申請海外留學事項(以下簡稱委辦留學申請)訂立本契約書,以資共同遵守,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稱海外留學,係指到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正式教育機構,以取得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件委辦留學申請事宜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 

    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廣告中就服務內容、品質等所為之保證或說明者,甲方得據此而為主張。

     

    第三條(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委任項目)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受託辦理之業務如下:

    □一、申請入學許可(□語言學校□大學附設之語文中心□社區大學□州立大學□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其他___(包括向海外教育機構申請入學許可及協助填寫所必需之申請表、介紹信、攻讀計劃等文件)

    二、申請獎學金。

    三、住宿申請:住宿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取得入學許可後之文件解讀、填寫。

    五、申請護照及簽證。

    六、提供通關訓練。

    七、代訂機票、安排前往留學地之食宿及接機事宜。 

    八、代辦保險。

    九、有關留學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十、其他   。

     

    第五條 (委任期限)

    本件委任期限至民國______日止。期限屆滿時,乙方仍未將有關事項處理妥當者,應將授權書及其他文件返還甲方,其代理權並歸消滅。

    乙方應於民國______日前完成入學許可、獎學金、學生宿舍之申請手續,並於民國______日前將辦理情形告知甲方。

     

    第六條 (風險告知義務及協力義務)

    乙方應善盡告知甲方入學相關條件及風險之義務。

    乙方應告知甲方申請之必要文件內容及其他甲方應盡之協力義務內容,並據以執行。

    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修習學分及其他須由甲方提供申請之必要文件,或應由甲方辦理之手續,甲方應配合提供及辦理。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致無法完成契約委託事項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證件之提供)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所需甲方提供之學歷證明、財產證明、戶籍謄本等有關證件及須經簽名蓋章之文件,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如期辦妥。

    乙方所持有之前項文件,僅得供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用,不得移做他途使用,並應於辦理完畢後,立即交還甲方,不得任意留置,亦不得複製、留存。

    甲方提供之文件,應確保真實,不可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第八條(協力行為) 
    乙方為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需甲方補正有關證件或需甲方親自會同辦理者,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

     

    第九條(保密義務及賠償)

    乙方因辦理委託契約事項而知悉及持有甲方所提供之所有資料,除依法律規定之外,不得移做他途使用、任意留置、複製留存或提供其他團體及個人。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其違約金不得低於總收費用三倍,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瑕疵擔保)

    乙方所提供之服務,未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特殊擔保條款) 

    乙方保證完成事項如下:

    □取得入學許可。

    □取得住宿同意:住宿條件(應明載)。

    □入學許可文件解讀、填寫。

    □其他特殊擔保。

    乙方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向甲方為特殊擔保,甲方得據此而為主張。 

    乙方違反保證約定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權利歸屬)

    乙方依本契約所完成之文書,其著作人為甲方,但甲方得授權乙方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如有第三人主張前項文書侵害其權利時,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業者之說明義務)

    乙方對於外國正式學校,所發附條件入學許可之性質、內容及相關風險,應盡說明之義務。

    乙方對於社區大學、語言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並非正式學校及其相關問題、內容與風險,亦應盡說明之義務。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7日前,將其依本契約第四條規定為甲方辦理之入學許可、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及其他相關之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前項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如雙方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為之。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將甲方前往留學之國家、地區或城市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

     

    第十四條 (報酬之數額及支付方式)

    乙方於期限內完成本契約約定事項,甲方無須給付乙方報酬。

     

    第十五條 (代辦費用項目及負擔) 

    甲方應負擔代辦留學申請事項之各項費用如下,下列代收轉付費用項目未經約定者,不得再向甲方收取:□稅捐__元、行政規費____元、保險費用____元、保證金__元、文件翻譯費____元、航空郵件快遞費____元、其他__元。

    乙方為辦理各項受託業務所應繳交之前項稅捐、行政規費、保險費、保證金或手續費等,應將其名稱及數額於繳納期前通知甲方,並於下列方式中選擇其一繳納:

    由乙方代墊,事後再向甲方收取。 
    乙方未如期繳納者,除依第十六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其因此發生之滯納金或遲延利息,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約定備款送交乙方致延誤繳納者,由甲方負擔。

    乙方收取費用時,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代繳後,並應將代繳之繳款憑證交甲方保存。

     

    第十六條(業者應負擔之責任) 
    乙方對於受託事項及其保管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因過失或逾越權限之行為,致甲方發生損害者,應賠償甲方以報酬額1倍計算之違約金。但甲方證明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複委任之效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乙方不得要求任何報酬,其已收取者,應如數返還甲方;乙方收取之代辦費用,除有正式繳款收據得予扣除外,其餘應返還甲方。
    甲方因第一項之情形解除或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乙方經甲方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之責任。

     

    第十八條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甲方個人之原因以致不能取得入學資格或核准簽證者,乙方不負責任。但經乙方評估後,認為甲方無不能取得入學資格或核准簽證之情事者,乙方仍應負責。

    除前項但書情形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日起七日內,將乙方因代辦事項所墊付之費用依繳款憑證所載金額返還乙方。乙方仍得請求約定報酬,但其數額以已處理之事務為限。

     

    第十九條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乙方辦理委任事務之期間,應配合雙方約定之期限及海外教育機構學期之進行。因未即時申請學校、辦理簽證、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五條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事務者,乙方應賠償甲方以報酬額二倍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如能證明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甲方免為支付之義務,乙方應即時為必要告知,免為代辦受託業務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任意終止與報酬)

    甲方得於乙方完成委託事項前,終止本件委託與授權,除已發生之代辦費用應依契約給付外,乙方仍可收取約定報酬;但其數額應以已代辦處理事務為限。

     

    第二十二條(退費基準)

    甲方依前條終止委託,因乙方並無收取約定報酬,乙方無須退還甲方約定報酬

     

    第二十三條(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條(準用本約之規定)

    本契約所稱之海外留學,如為以取得主管機關未認可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準用之。

     

    第二十五條(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六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        。
    二、         
    三、        。

     

    第二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立契約書人 
    甲方(委託者)姓名:
    國民身分證:  
    電話:  
    住居所:
    甲方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

    電話:  
    住居所:  

     

    乙方(留學服務業者)名稱:探索遊學情報顧問有限公司
    負責人姓名:
    立案日期及字號: /       
    電話:02-27114961
    營業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148 4 400-1
    (如未記載乙方立案日期及字號者,消費者得主張契約無效。)   

     

    簽約地點及日期: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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