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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英國打工度假簽證 2.11 起跑 ~~
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 申請作業,請詳閱下方申請作業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二、推動方式:分兩階段,以公開抽籤方式核發1,000名贊助證明,歡迎年滿18-3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本項計畫。相關作業期程如下:
作業期程表格
申請期間
申請人生日
抽籤日期
結果公告
贊助證明效期
第一階段
2月11日-2月19日
72年2月28日-85年2月27日
2月24日
2月26日
2月27日-5月27日
第二階段
5月15日-5月23日
72年6月6日-85年6月5日
5月30日
6月4日
6月5日-9月5日
註:第二階段抽出候補名額之贊助證明效期為9月18日-12月18日。
三、申請期限:
請於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申請期限(2月19日或5月23日)下午5時前
,
送達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學習體驗組 國際參與科(逾時不受理,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四、申請對象: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年滿18歲至30歲。
(二)男性須役畢或免役。
五、核發名額:1,000名(第一階段500名,第二階段500名)。
六、申請期間:第一階段線上開放報名時間為
103年2月11日上午10時至2月19日下午5時
,第二階段線上開放報名時間為
103年5月15日上午10時至5月23日下午5時
;紙本遞送時間,請於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遞送。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1、申請人需於申請期間,至青年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 資訊網(
http://iyouth.youthhub.tw
) 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專區線上填寫申請表(需研提300字計畫,並含切結書正本,需本人親筆簽名,影印及傳真恕不接受),列印後併同應備文件於各階段 規定之申請期限下午5時前送達青年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歷年曾報名申請且審核通過者,僅需重新填寫預計赴英期間及目的,以及研提300字計畫,即可完成申 請程序,毋須再列印紙本。
2、恕不接受傳真或資料不齊全之報名,亦不接受電話報名。
3、郵件送出後,於預定送達日之隔天,可以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登入查詢審核狀態,本署不另作審核狀況之通知。
4、審核狀態未通過者,於報名截止前可補件,並於信封上註明「臺英贊助證明申請補件」及個人
姓名
和
流水編號
,凡更改申請表中
身分證字號
及
生日
者,請重新進入線上系統更改後列印補送,並且需於各階段規定之申請期限下午5時前將紙本資料送達,逾期視同未通過,請務必注意補件期限,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二)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退伍令、退役或免役證明影本(男性)。
八、核發方式:申請文件受理後,由青年署進行資格審查。資格符合者未達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全數核發;超過年度各階段核發名額,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並於青年署官方網站、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
九、贊助證明有效期間:第一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為
103年2月27日至5月27日
,第二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為
103年6月5日至9月5日
,第二階段抽出候補者之贊助證明有效期為
103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
,各階段贊助證明有效期間
均為
3個月
。
十、為有效運用贊助證明名額,於年度第二階段增列
贊助證明候補名冊
:
(一)候補名額:以年度總核發名額之3成為原則。
(二)核發方式:
1、第一階段已於103年2月24日上午10時於青年署14樓會議室,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500名核發名冊,並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於青年署官方網站、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
倘第一階段核發名額有剩餘(未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內辦理簽證者),將併同第二階段候補名額辦理。
2、第二階段於
103年5月30日上午10時
於青年署14樓會議室,除公開以電腦亂數隨機抽出500名外,並依序抽出300名候補名冊(原則為300名,視第一階段核發YMS簽證狀況調整名額),於民國
103年6月4日
於青年署官方網站、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
(三)候補遞補方式:依第二階段抽出之候補名冊順序依序遞補,
候補者生日須為民國72年9月19(含)後出生
,若候補者年滿31歲,則依序由次一順位候補者遞補。
(四)遞補者名單公告:
103年9月17日
於青年署官方網站、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公告候補名冊遞補者之名單。候補遞補者需於
103年9月18日至12月18日,及未滿31歲前
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提出YMS簽證申請。
十一、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贊助證明有效期間及未滿31歲前,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請YMS簽證。
(二)贊助證明專為申請YMS簽證之用,並不提供任何財物贊助。
(三)獲得贊助證明不保證必然取得YMS簽證,申請人應依英國政府相關規定申辦簽證(例如提供財力證明、繳交簽證費用等)。
(四)赴英國期間應注意安全,並自行辦妥所需保險。
(五)獲得贊助證明卻未提出YMS簽 證申請者,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此項贊助證明(例如獲得103年第一階段贊助證明卻未提出簽證申請者,104年第一階段方可再次提出申請),惟若於贊助證 明有效期限一個月前以書面或e-mail通知本署主動提出放棄者,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十二、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補充。
十三、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發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規定」。另可參考本署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
http://iyouth.youthhub.tw
,青年署承辦人薛小姐,02-2356-6366,
ann0317@yda.gov.tw
。
*附上「臺英青年交流計畫贊助證明作業公告」檔